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 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应视为完成该项目已经包括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到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2.8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R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的规定执行。
表 土方工程(编号:010101)
表(续)
| 注. ①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②建筑物场地厚度≤±300mm的挖、填、运、找平,应按本表中平整场地项目编码列项。厚度>±300m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本表中挖一般土方项目编码列项。 ③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 为基坑; 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④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⑤桩间挖土不扣除桩的体积,并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 ⑥弃、取土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 ⑦土壤的分类应按表确定,如土壤类别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人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报价。 ⑧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非天然密实土方应按表折算。 ⑨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规定计算。 ⑩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如设计未明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 11管沟土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
土壤
| 分类 | 土壤名称 | 开挖方法 |
| 一、二类土 |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粘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粘土、冲填土 |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
| 三类土 | 粘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粘土、硬塑红粘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
| 四类土 |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粘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
| 注:本表土的名称及其含义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定义 | ||
| 天然密实度体积 | 虚方体积 | 夯实后体积 | 松填体积 |
| 注:①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 ②本表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整理 ③设计密实度超过规定的,填方体积按工程设计要求执行;无设计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执行。 | |||
| 土类别 | 放坡起点(m) | 人工挖土 | 机械挖土 | ||
| 在坑内作业 | 在坑上作业 | 顺沟槽 在坑上作业 | |||
| 一、二类土 三类土 四类土 | 1: 1: 1: | 1: 1: 1: | 1: 1: 1: | 1: 1: 1: | |
| 注:①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②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 |||||
| 基础材料 |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
| 砖基础 | 200 |
|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 150 |
|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 300 |
|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 300 |
|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 1000(防水层面) |
| 注:本表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整理 | |
管道结构宽(mm)
| 管沟材料 | ≤500 | ≤1000 | ≤2500 | >2500 |
|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mm) | 400 | 500 | 600 | 700 |
| 其他材质管道(mm) | 300 | 400 | 500 | 600 |
| 注:①本表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整理 ②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 | ||||
表 石方工程(编号:010102)
| 注:①挖石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现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②厚度>±300mm的竖向布置挖石或山坡凿石应按本表中挖一般石方项目编码列项。 ③沟槽、基坑、一般石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 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石方。 ④弃碴运距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决定报价。 ⑤岩石的分类应按表确定。 ⑥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非天然密实石方应按表折算。 ⑦管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
| 岩石分类 | 代表性岩石 | 开挖方法 | |
| 极软岩 | 1 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 各种半成岩 |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 |
| 软质岩 | 软岩 | 1 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 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3 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
| 较软岩 | 1 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 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
| 硬质岩 | 较硬岩 | 1 微风化的坚硬岩; 2 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 坚硬岩 |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
| 注: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整理 | |||
| 石方类别 | 天然密实度体积 | 虚方体积 | 松填体积 | 码方 |
| 石方 | ||||
| 块石 | ||||
| 砂夹石 | ||||
| 注:本表按建设部颁发《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整理 | ||||
表 回填(编号:010103)
| 注:①填方密实度要求,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项目特征可描述为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②填方材料品种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设计要求验方后方可填入,并符合相关工程的质量规范要求。 ③填方粒径要求,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项目特征可以不描述。 ④如需买土回填应在项目特征填方来源中描述,并注明买土方数量。 |
表 地基处理(编号:010201)
| 注:①地层情况按表和表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②项目特征中的桩长应包括桩尖,空桩长度=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③高压喷射注浆类型包括旋喷、摆喷、定喷,高压喷射注浆方法包括单管法、双重管法、三重管法。 ④如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工作内容包括土方、废泥浆外运,如采用沉管灌注成孔,工作内容包括桩尖制作、安装。 |
表基坑与边坡支护(编码:010202)
| 注:①地层情况按表和表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②土钉置入方法包括钻孔置入、打入或射入等。 ③混凝土种类:指清水混凝土、彩色混凝土等,如在同一地区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又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也应注明(下同)。 ④地下连续墙和喷射混凝土(砂浆)的钢筋网、咬合灌注桩的钢筋笼及钢筋混凝土支撑的钢筋制作、安装,按附录E中相关项目列项。本分部未列的基坑与边坡支护的排桩按附录C中相关项目列项。水泥土墙、坑内加固按表中相关项目列项。砖、石挡土墙、护坡按附录D中相关项目列项。混凝土挡土墙按附录E中相关项目列项。 |
表 打桩(编号:010301)
| 注:①地层情况按表和表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②项目特征中的桩截面、混凝土强度等级、桩类型等可直接用标准图代号或设计桩型进行描述。 ③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项目以成品桩编制,应包括成品桩购置费,如果用现场预制,应包括现场预制桩的所有费用。 ④打试验桩和打斜桩应按相应项目单独列项,并应在项目特征中注明试验桩或斜桩(斜率)。 ⑤截(凿)桩头项目适用于附录B、附录C所列桩的桩头截(凿)。 ⑥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桩顶与承台的连接构造按附录E相关项目列项。 |
表 灌注桩(编号:010302)
| 注:①地层情况按表和表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②项目特征中的桩长应包括桩尖,空桩长度=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③项目特征中的桩截面(桩径)、混凝土强度等级、桩类型等可直接用标准图代号或设计桩型进行描述。 ④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是指在泥浆护壁条件下成孔,采用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其成孔方法包括冲击钻成孔、冲抓锥成孔、回旋钻成孔、潜水钻成孔、泥浆护壁的旋挖成孔等。 ⑤沉管灌注桩的沉管方法包括锤击沉管法、振动沉管法、振动冲击沉管法、内夯沉管法等。 ⑥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是指不用泥浆护壁和套管护壁的情况下,用钻机成孔后,下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的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使用。其成孔方法包括螺旋钻成孔、螺旋钻成孔扩底、干作业的旋挖成孔等。 ⑦混凝土种类:指清水混凝土、彩色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等,如在同一地区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又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也应注明(下同)。 ⑧混凝土灌注桩的钢筋笼制作、安装,按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表 砖砌体(编号:010401)
| 注:①“砖基础”项目适用于各种类型砖基础:柱基础、墙基础、管道基础等。 ②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③砖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④框架外表面的镶贴砖部分,按零星项目编码列项。 ⑤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扣除孔洞所占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当设计规定孔洞内需抹灰时,应按本规范附录L中零星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⑥空斗墙的窗间墙、窗台下、楼板下、梁头下等的实砌部分,按零星砌砖项目编码列项。 ⑦“空花墙”项目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空花墙,使用混凝土花格砌筑的空花墙,实砌墙体与混凝土花格应分别计算,混凝土花格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中预制构件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⑧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砖胎模、花台、花池、楼梯栏板、阳台栏板、地垄墙、≤0.3m2 的孔洞填塞等,应按零星砌砖项目编码列项。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计算、其他工程按立方米计算。 ⑨砖砌体内钢筋加固,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⑩砖砌体勾缝按本规范附录L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11检查井内的爬梯按本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井内的混凝土构件按附录E中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编码列项。 12如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见标准图集时,应在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 |
表 砌块砌体(编号:010402)
| 注:①砌体内加筋、墙体拉结的制作、安装,应按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②砌块排列应上、下错缝搭砌,如果搭错缝长度满足不了规定的压搭要求,应采取压砌钢筋网片的措施,具体构造要求按设计规定。若设计无规定时,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考虑;钢筋网片按附录F中相应编码列项。 ③砌体垂直灰缝宽>30mm时,采用C20细石混凝土灌实。灌注的混凝土应按附录E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表 石砌体(编号:010403)
| 注:①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②“石基础”项目适用于各种规格(粗料石、细料石等)、各种材质(砂石、青石等)和各种类型(柱基、墙基、直形、弧形等)基础。 ③“石勒脚”“石墙”项目适用于各种规格(粗料石、细料石等)、各种材质(砂石、青石、大理石、花岗石等)和各种类型(直形、弧形等)勒脚和墙体。 ④“石挡土墙”项目适用于各种规格(粗料石、细料石、块石、毛石、卵石等)、各种材质(砂石、青石、石灰石等)和各种类型(直形、弧形、台阶形等)挡土墙。 ⑤“石柱”项目适用于各种规格、各种石质、各种类型的石柱。 ⑥“石栏杆”项目适用于无雕饰的一般石栏杆。 ⑦“石护坡”项目适用于各种石质和各种石料(粗料石、细料石、片石、块石、毛石、卵石等) ⑧“石台阶”项目包括石梯带(垂带),不包括石梯膀,石梯膀应按附录C石挡土墙项目编码列项。 ⑨如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见标准图集时,应在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 |
表 垫层(编号:010404)
| 注:除混凝土垫层应按附录E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外,没有包括垫层要求的清单项目应按本表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
1.标准砖尺寸应为240mm×115mm×53mm 。标准砖墙厚度应按计算。
表 标准墙计算厚度表
| 砖数(厚度) | 1/4 | 1/2 | 3/4 | 1 | 1 | 2 | 2 | 3 |
| 计算厚度(mm) | 53 | 115 | 180 | 240 | 365 | 490 | 615 | 740 |
表 现浇混凝土基础(编号:010501)
| 注:①有肋带形基础、无肋带形基础应按本表中相关项目列项,并注明肋高。 ②箱式满堂基础中柱、梁、墙、板按、、、相关项目分别编码列项;箱式满堂基础底板按本表的满堂基础项目列项。 ③框架式设备基础中柱、梁、墙、板分别按、、、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基础部分按本表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④如为毛石混凝土基础,项目特征应描述毛石所占比例。 |
现浇混凝土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的规定执行。
表 现浇混凝土柱(编号:010502)
| 注:混凝土种类:指清水混凝土、彩色混凝土等,如在同一地区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又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也应注明(下同)。 |
表 现浇混凝土梁(编号:010503)
表 现浇混凝土墙(编号:010504)
| 注: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不大于4的剪力墙按柱项目编码列项。 |
表 现浇混凝土板(编号:010505)
| 注:现浇挑檐、天沟板、雨篷、阳台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圈梁(包括其他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外边线以外为挑檐、天沟、雨篷或阳台。 |
表 现浇混凝土楼梯(编号:010506)
| 注:整体楼梯(包括直形楼梯、弧形楼梯)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梯的连接梁。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 |
表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编号:010507)
| 注:①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垫块、门框等,应按中其他构件项目编码列项。 ②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按现浇楼梯计算。 |
表 后浇带(编号:010508)
表 预制混凝土柱(编号:010509)
| 注:以根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
表 预制混凝土梁(编号:010510)
| 注:以根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
表 预制混凝土屋架(编号:010511)
| 注:①以榀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②三角形屋架按本表中折线型屋架项目编码列项。 |
表 预制混凝土板(编号:010512)
| 注:①以块、套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②不带肋的预制遮阳板、雨篷板、挑檐板、拦板等,应按中平板项目编码列项。 ③预制F形板、双T形板、单肋板和带反挑檐的雨篷板、挑檐板、遮阳板等,应按中带肋板项目编码列项。 ④预制大型墙板、大型楼板、大型屋面板等,按本表中大型板项目编码列项。 |
表 预制混凝土楼梯(编号:010513)
| 注:以块计量,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
表 钢筋工程(编号:010515)
| 注:①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②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设计未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
表 螺栓、铁件(编号:010516)
| 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设计未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实际工程量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
1 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见标准图集时,项目特征注明标准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即可。
2 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件,不扣除构件内钢筋、螺栓、预埋铁件、张拉孔道所占体积,但应扣出劲性骨架的型钢所占体积。
钢网架。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的规定执行。
表 钢网架(编码:010601)
表 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架桥(编码:010602)
| 注:以榀计量,按标准图设计的应注明标准图代号,按非标准图设计的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单榀屋架的质量 |
表 钢柱(编码:010603)
| 注:①实腹钢柱类型指十字、T、L、H形等 ②空腹钢柱类型指箱形、格构等 ③型钢混凝土柱浇筑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应按本规范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表 钢梁(编码:010604)
| 注:①梁类型指H、L、T形、箱形、格构式等. ②型钢混凝土梁浇筑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应按本规范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表 钢板楼板、墙板(编码:010605)
| 注:①钢板楼板上浇筑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应按本规范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②压型钢楼板按本表中钢板楼板项目编码列项 |
表 钢构件(编码:010606)
| 注:①钢墙架项目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和连接杆件 ②钢支撑、钢拉条类型指单式、复式;钢檩条类型指型钢式、格构式;钢漏斗形式指方形、圆形;天沟形式指矩形沟或半圆形沟 ③加工铁件等小型构件,按本表中零星钢构件项目编码列项 |
表金属制品(编码:010607)
| 注:抹灰钢丝网加固按本表中砌块墙钢丝网加固项目编码列项 |
1 金属构件的切边,不规则及多边形钢板发生的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2 防火要求指耐火极限。
木屋架。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的规定执行。
表 木屋架(编码:010701)
| 注:①屋架的跨度应以上、下弦中心线两交点之间的距离计算 ②带气楼的屋架和马尾、折角以及正交部分的半屋架,按相关屋架项目编码列项 ③以榀计量,按标准图设计的应注明标准图代号,按非标准图设计的项目特征必须按本表要求予以描述 |
表 木构件(编码:010702)
| 注:①木楼梯的栏杆(栏板)、扶手,应按本规范附录P中的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②以米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构件规格尺寸 |
表 屋面木基层(编码:010703)
表 木门(编码:010801)
| 注:①木质门应区分镶板木门、企口木板门、实木装饰门、胶合板门、夹板装饰门、木纱门、全玻门(带木质扇框)、木质半玻门(带木质扇框)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②木门五金应包括:折页、插销、门碰珠、弓背拉手、搭机、木螺丝、弹簧折页(自动门)、管子拉手(自由门、地弹门)、地弹簧(地弹门)、角铁、门轧头(地弹门、自由门)等 ③木质门带套计量按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套的面积,但门套应计算在综合单价中 ④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 ⑤单独制作安装木门框按木门框项目编码列项 |
表 金属门(编码:010802)
| 注:①金属门应区分金属平开门、金属推拉门、金属地弹门、全玻门(带金属扇框)、金属半玻门(带扇框)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②铝合金门五金包括:地弹簧、门锁、拉手、门插、门铰、螺丝等。 ③金属门五金包括L型执手插锁(双舌)、执手锁(单舌)、门轨头、地锁、防盗门机、门眼(猫眼)、门碰珠、电子锁(磁卡锁)、闭门器、装饰拉手等。 ④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门框或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扇的外围尺寸 ⑤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门框、扇外围以面积计算 |
表 金属卷帘(闸)门(编码:010803)
| 注: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 |
表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编码:010804)
| 注:①特种门应区分冷藏门、冷冻间门、保温门、变电室门、隔音门、防射线门、人防门、金库门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②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门框或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扇的外围尺寸 ③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门框、扇外围以面积计算 |
表 其他门(编码:010805)
| 注:①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门框或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扇的外围尺寸 ②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门框、扇外围以面积计算 |
表 木窗(编码:010806)
| 注:①木质窗应区分木百叶窗、木组合窗、木天窗、木固定窗、木装饰空花窗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②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窗框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的外围尺寸 ③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窗框外围以面积计算 ④木橱窗、木飘(凸)窗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框截面及外围展开面积 ⑤木窗五金包括:折页、插销、风钩、木螺丝、滑轮滑轨(推拉窗)等 |
表 金属窗(编码:010807)
| 注:①金属窗应区分金属组合窗、防盗窗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②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没有洞口尺寸必须描述窗框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及框的外围尺寸 ③以平方米计量,无设计图示洞口尺寸,按窗框外围以面积计算 ④金属橱窗、飘(凸)窗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框外围展开面积 ⑤金属窗五金包括:折页、螺丝、执手、卡锁、铰拉、风撑、滑轮、滑轨、拉把、拉手、角码、牛角制等 |
表 门窗套(编码:010808)
| 注:①以樘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洞口尺寸、门窗套展开宽度 ②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描述洞口尺寸、门窗套展开宽度 ③以米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门窗套展开宽度、筒子板及贴脸宽度 ④木门窗套适用于单独门窗套的制作、安装 |
表 窗台板(编码:010809)
表 窗帘、窗帘盒、轨(编码:010810)
| 注:①窗帘若是双层,项目特征必须描述每层材质 ②窗帘以米计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窗帘高度和宽 |
表 瓦、型材及其他屋面(编码:010901)
| 注:①瓦屋面,若是在木基层上铺瓦,项目特征不必描述粘结层砂浆的配合比,瓦屋面铺防水层,按屋面防水及其他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②型材屋面、阳光板屋面、玻璃钢屋面的柱、梁、屋架,按本规范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表 屋面防水及其他(编码:010902)
| 注:①屋面刚性层无钢筋,其钢筋项目特征不必描述 ②屋面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K楼地面装饰工程“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③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④屋面保温找坡层按本规范附录J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保温隔热屋面”项目编码列项 |
表 墙面防水、防潮(编码:010903)
| 注:①墙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②墙面变形缝,若做双面,工程量乘系数2 ③墙面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L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工程“立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
表 楼(地)面防水、防潮(编码:010904)
| 注:①楼(地)面防水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K楼地面装饰工程“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②楼(地)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
表 保温、隔热(编码:011001)
| 注:①保温隔热装饰面层,按本规范附录K、L、M、N、P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仅做找平层按本规范附录K中“平面砂浆找平层”或附录L“立面砂浆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②柱帽保温隔热应并入天棚保温隔热工程量内 ③池槽保温隔热应按其他保温隔热项目编码列项 ④保温隔热方式:指内保温、外保温、夹心保温 ⑤保温柱、梁适用于不与墙、天棚相连的柱、梁 |
表 防腐面层(编码:011002)
| 注:防腐踢脚线,应按本规范附录K中“踢脚线”项目编码列项 |
表 其他防腐(编码:011003)
| 注:浸渍砖砌法指平砌、立砌 |
表 整体面层及找平层(编码:011101)
| 注:①水泥砂浆面层处理是拉毛还是提浆压光应在面层做法要求中描述。 ②平面砂浆找平层只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平面抹灰。 ③间壁墙指墙厚≤120mm的墙。 ④楼地面混凝土垫层另按附录垫层项目编码列项,除混凝土外的其他材料垫层按垫层项目编码列项。 |
表 块料面层(编码:011102)
| 注:① 在描述碎石材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品牌、颜色。 ②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层材料种类中描述。 ③本表工作内容中的磨边指施工现场磨边,后面章节工作内容中涉及到的磨边含义同此条。 |
表 橡塑面层(编码:011103)
| 注:本表项目中如涉及到找平层,另按找平层项目编码列项。 |
表 其他材料面层(编码:011104)
表 踢脚线(编码:011105)
| 注: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
表 楼梯面层(编码:011106)
| 注: ① 在描述碎石材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品牌、颜色。 ②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
表 台阶装饰(编码:011107)
| 注:① 在描述碎石材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品牌、颜色。 ②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
表 零星装饰项目(编码:011108)
| 注:①楼梯、台阶牵边和侧面镶贴块料面层,≤㎡的少量分散的楼地面镶贴块料面层,应按表零星装饰项目执行。 ②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
表 墙面抹灰(编码:011201)
| 注:①立面砂浆找平项目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立面抹灰。 ②墙面抹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麻刀石灰浆、石膏灰浆等按本表中墙面一般抹灰列项;墙面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按本表中墙面装饰抹灰列项。 ③飘窗凸出外墙面增加的抹灰并入外墙工程量内。 ④有吊顶天棚的内墙面抹灰,抹至吊顶以上部分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
表 柱(梁)面抹灰(编码:011202)
| 注:①砂浆找平项目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柱(梁)面抹灰。 ②柱(梁)面抹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麻刀石灰浆、石膏灰浆等按本表中柱(梁)面一般抹灰编码列项;柱(梁)面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按本表中柱(梁)面装饰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
表零星抹灰(编码:011203)
| 注:①零星项目抹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麻刀石灰浆、石膏灰浆等按本表中零星项目一般抹灰编码列项,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按本表中零星项目装饰抹灰编码列项。 ②墙、柱(梁)面≤0.5m2的少量分散的抹灰按本表中零星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
表 墙面块料面层(编码:011204)
| 注: ①在描述碎块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品牌、颜色。 ②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层材料种类中描述。 ③安装方式可描述为砂浆或粘接剂粘贴、挂贴、干挂等,不论哪种安装方式,都要详细描述与组价相关的内容。 |
表 柱(梁)面镶贴块料(编码:011205)
| 注: ①在描述碎块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品牌、颜色。 ②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层材料种类中描述。 ③柱梁面干挂石材的钢骨架按表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
表 镶贴零星块料(编码:011206)
| 注:①在描述碎块项目的面层材料特征时可不用描述规格、品牌、颜色。 ②石材、块料与粘接材料的结合面刷防渗材料的种类在防护材料种类中描述。 ③零星项目干挂石材的钢骨架按表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④墙柱面≤㎡的少量分散的镶贴块料面层按本表中零星项目执行。 |
表 墙饰面(编码:011207)
表 柱(梁)饰面(编码:011208)
表幕墙工程(编码:011209)
| 注:幕墙钢骨架按表干挂石材钢骨架编码列项 |
表 隔断(编码:011210)
表 天棚抹灰(编码:011301)
表 天棚吊顶(编码:011302)
表 采光天棚(编码:011303)
| 注:采光天棚骨架不包括在本节中,应单独按附录F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
表 天棚其他装饰(编码:011304)
表 门油漆(编号:011401)
| 注:①木门油漆应区分木大门、单层木门、双层(一玻一纱)木门、双层(单裁口)木门、全玻自由门、半玻自由门、装饰门及有框门或无框门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②金属门油漆应区分平开门、推拉门、钢制防火门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③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必描述洞口尺寸。 |
表 窗油漆(编号:011402)
| 注:①木窗油漆应区分单层木门、双层(一玻一纱)木窗、双层框扇(单裁口)木窗、 双层框三层(二玻一纱)木窗、单层组合窗、双层组合窗、木百叶窗、木推拉窗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②金属窗油漆应区分平开窗、推拉窗、固定窗、组合窗、金属隔栅窗等项目,分别编码列项。 ③以平方米计量,项目特征可不必描述洞口尺寸。 |
表 木扶手及其他板条、线条油漆(编号:011403)
| 注:木扶手应区分带托板与不带托板,分别编码列项,若是木栏杆带扶手,木扶手不应单独列项,应包含在木栏杆油漆中。 |
表 木材面油漆(编号:011404)
表 金属面油漆(编号:011405)
表抹灰面油漆(编号:011406)
表 喷刷涂料(编号:011407)
| 注:喷刷墙面涂料部位要注明内墙或外墙。 |
表 裱糊(编号:011408)
表 柜类、货架(编号:011501)
表装饰线(编号:011502)
表扶手、栏杆、栏板装饰(编码:011503)
表 暖气罩(编号:011504)
表浴厕配件(编号:011505)
表 雨篷、旗杆(编号:011506)
表招牌、灯箱(编号:011507)
表美术字(编号:011508)
表 砖砌体拆除(编码:011601)
| 注:①砌体名称指墙、柱、水池等。 ②砌体表面的附着物种类指抹灰层、块料层、龙骨及装饰面层等。 ③以m计量,如砖地沟、砖明沟等必须描述拆除部位的截面尺寸;以m3计量,截面尺寸则不必描述。 |
表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编码:011602)
| 注:①以m3作为计量单位时,可不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以m2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应描述构件的厚度,以m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必须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 ②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指抹灰层、块料层、龙骨及装饰面层等。 |
表 木构件拆除(编码:011603)
| 注:①拆除木构件应按木梁、木柱、木楼梯、木屋架、承重木楼板等分别在构件名称中描述。 ②以m3作为计量单位时,可不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以m2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应描述构件的厚度,以m作为计量单位时,则必须描述构件的规格尺寸。 ③构件表面的附着物种类指抹灰层、块料层、龙骨及装饰面层等。 |
表 抹灰面拆除(编码:011604)
| 注:①单独拆除抹灰层应按本表中的项目编码列项。 ②抹灰层种类可描述为一般抹灰或装饰抹灰。 |
表块料面层拆除(编码:011605)
| 注:①如仅拆除块料层,拆除的基层类型不用描述。 ②拆除的基层类型的描述指砂浆层、防水层、干挂或挂贴所采用的钢骨架层等。 |
表龙骨及饰面拆除(编码:011606)
| 注:①基层类型的描述指砂浆层、防水层等。 ②如仅拆除龙骨及饰面,拆除的基层类型不用描述。 ③如只拆除饰面,不用描述龙骨材料种类。 |
表屋面拆除(编码:011607)
表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编码:011608)
| 注:①单独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的工程按本表中的项目编码列项。 ②铲除部位名称的描述指墙面、柱面、天棚、门窗等。 ③按m计量,必须描述铲除部位的截面尺寸,以m2计量时,则不用描述铲除部位的截面尺寸。 |
表 栏杆、轻质隔断隔墙拆除(编码:011609)
| 注:以m2计量,不用描述栏杆(板)的高度。 |
表 门窗拆除(编码:011610)
| 注:门窗拆除以m2计量,不用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室内高度指室内楼地面至门窗的上边框。 |
表金属构件拆除(编码:011611)
表管道及卫生洁具拆除(编码:011612)
表灯具、玻璃拆除(编码:011613)
| 注:拆除部位的描述指门窗玻璃、隔断玻璃、墙玻璃、家具玻璃等。 |
表 其他构件拆除(编码:011614)
| 注: 双轨窗帘轨拆除按双轨长度分别计算工程量。 |
表 开孔(打洞)(编码:011615)
| 注:①部位可描述为墙面或楼板 ②打洞部位材质可描述为页岩砖或空心砖或钢筋混凝土等 |
表脚手架工程(编码:011701)
| 注:①使用综合脚手架时,不再使用外脚手架、里脚手架等单项脚手架;综合脚手架适用于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脚手架,不适用于房屋加层、构筑物及附属工程脚手架。 ②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竖向切面分别按不同檐高编列清单项目。 ③整体提升架已包括2米高的防护架体设施。 ④脚手架材质可以不描述,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规定》等规范自行确定。 |
表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编码:011702)
表 (续)
| 注:①原槽浇灌的混凝土基础,不计算模板。 ②混凝土模板及支撑(架)项目,只适用于以平方米计量,按模板与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以“立方米”计量的模板及支撑(支架),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实体项目执行,其综合单价中应包含模板及支撑(支架)。 ③采用清水模板时,应在特征中注明。 ④若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撑高度超过3.6米时,项目特征应描述支撑高度。 |
表垂直运输 (011703)
| 注:① 建筑物的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平屋顶系指屋面板底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出口间、水箱间、了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 ② 垂直运输指施工工程在合理工期内所需垂直运输机械 ③ 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做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以不同檐高分别编码列项 |
表超高施工增加 (011704)
| 注:① 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20m,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可按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计算层数时,地下室不计入层数 ② 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可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以不同檐高分别编码列项 |
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编码:011705)
表施工排水、降水 (编码:011706)
| 注: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 |
表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011707)
|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街,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条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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