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隐性采访
||
~
隐性采访又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新闻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运用摄像机、录音机或照相机等工具秘密采获新闻事实的方法。隐性采访的基本特点是:其一,记者
隐去了真实的身份出现在新闻现场,即隐性采访是记者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这与采访不期而遇的目击性新闻有所不同;其二,事先未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是在被采访对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当前的媒介环境下,隐性采访被广泛地运用。它能最大程度地逼近事实,突破显性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的实质,具有较强的可视性与可听性,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使之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较鲜明地体现了新闻的真实性。通过隐性采访可以获取其它采访手段难以获取的新闻事实,从而更好地实行监督。然而,隐性采访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监督作用;用得不当,不仅达不到记者的采访初衷,有时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引起法律纠纷。近年来大量的新闻实践表明,隐性采访的弊端正在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泄露隐私由于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因此被采访对象对记者很少戒备,甚至毫无防范。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可以比较便捷地获知事件和当事人的隐秘情况,并将受访者的家庭状况、年龄、职业、收入以及未成年人的详细资料等在大众传媒上公布。这些年,关于记者
东南馋挫2008年第二期(总第四十二期)
@文/林浩
隐性采访泄露被采访者隐私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媒体败诉的情况不在少数。虽然2002年4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认了“偷拍偷录”行为的“证明力”,弥补了隐性采访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缺憾,但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一直是大力保护的,隐性采访一旦涉及到泄露公民隐私问题,新闻报道就会处于尴尬境地。
2、容易引发记者的诱导行为由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由“暗访”过渡到“卧底”,这是近年来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一个显著特点。记者卧底的主要目的是想让违法乱纪行为现出原形,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引蛇出洞”,就是由记者装扮成诸如求购假文凭、假药的人,引诱制假者上钩,在犯罪嫌疑人出来交易时,当场将其擒获。现在,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这样的采访方法有引诱犯罪之嫌。
3、容易造成记者策划新闻所谓策划新闻,是指新闻媒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新闻事件采取介入与干涉的行为,以促成新闻事件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人为提升事件的新闻价值,达到所谓的“轰动效应”。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热线777>栏目曾经做过一期关于“婚托”的节目,也采用了隐性拍摄的手法。两名记者以征婚者的身份去“征婚”,在这过程中发现一家婚介公司派出一名女性分别以不同的姓名、籍贯、身份和职业出现,揭开了这家婚介公司利用“婚托”骗取手续费的事实。这个报道虽然有
策划新闻的“嫌疑”,但是由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最终找到了有“婚托”存在的例证,因此播出后产生了较好的反响。
记者的任务本该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而不是主动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当记者乔装改扮,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事件发展过程中时,如果不行使与其角色相对应的行为模式,就很难取得采访对象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的信任,也就难以实现采访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策划新闻往往不可避免。当记者操纵了事态的发展,新闻事件也就成了记者自导自演的一出戏。如此一来,新闻的真实性还从何谈起?
4、片面追求轰动,导向模糊能否抓到具有轰动性的热点新闻和独家新闻,是检验媒体及记者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片面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容易导致宣传导向不明,采写角度偏颇。
毋庸讳言,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之一,隐性采访的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具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在开展批评报道时,如果记者采取显性采访方式,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因此,把隐性采访用得恰到好处,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做好隐性采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隐性采访的对象的行为一般应为违法行为
隐性采访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采访手段。它所要报道的对象一般应为违法行为,这是记者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匡扶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新闻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在特殊情况下,对合法行为也可以进行隐性采访,但前提有二,其一,记者应出于善意,这将避免被他人控告侵犯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热线777》曾有过隐性采访不当诱发纠纷的教训。当时一位观众投诉某房地产开发商,于是记者前往与该地产商有业务关系的某建筑设计院了解情况。在被采访者的办公室里聊天时,记者采取了隐性拍摄的手段。后来遭到了被采访者的投诉,表示对其个人的形象有较大损害。其实,这样的隐性拍摄就毫无必要可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此举侵犯了别人的隐私。其二,被采访者应处于公开场合。记者采访处于公开场合下的任何人,将减少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可能性。
2、隐性采访目的及行为必须合法
记者不论是对违法行为的隐性采访还是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都必须确保自己采访目的和行为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
其一。隐性采访的目的和动机必须正确目的和动机不纯,必然导致行为不端。应该说,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目的和动机大多是好的,但不排除个别记者以监督之名行蒙骗
钱财等非法目的之实。
其二,隐性采访者不得以身试法曾有过这样的事例,有的记者为了揭露“黄赌毒”,亲自到某些场所考察性交易。这虽然可能成为有一定份量的调查性报道题材,但冒险试法的
记者却可能因违法受到拘捕。类似的违法手段绝对不能采
用,否则,记者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隐性采访的手段必须有利于追踪而不是散布谣言
如果记者脱离客观事实凭空杜撰新闻“点子”,就会把追踪变成散布谣言。对主要用于揭露、批评性报道的隐性采访而言,可能会因一处细微的失实而丧失公信力。因此,我们不仅要特别重视隐性采访报道的细节真实,同时要注意得出的结论必须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确保结论真实。
4、适度介入原则
记者隐性采访的操作方式根据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程度和方法可分为两类:观察式和介入式。观察式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以旁观者的身份,不动声色地拍摄采制新闻事件的发展过程。例如在十字路口喑设摄像机拍摄闯红灯、偷拍偷录非法音像制品的出售过程等等。在这种采访过程中,记者只是以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出现,不会有较多的争议。而介入式隐性采访是指有意隐瞒或改变身份,作为当事人直接介入事件本身,并用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新闻。在这种采访中,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即记者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的直接参与者。这样就可能产生由于双重角色的行为规范不相容而导致的矛盾冲突、导致新闻失实或新闻客观性的缺损。隐性采访所产生的争议也大多由介入式采访引起,因此有必要对隐性采访的操作过程做应有的规范和。
电视画面语言的最高审美原则是真实。抓拍、跟拍、偷拍、偷录的运用在隐性采访中随处可见,而这些手段的运用能使电视画面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事实的原生状态,那么,确保电视台拍摄到的镜头和传播的信息对社会和公众有益就显得格外重要。记者代表全社会的良知,但我们的电视镜头在针砭时弊、批评某种现象、揭露剖析某个问题时,对镜头前的个人是否想过要手下留情7我们是否会在无意中伤害到一些无辜的人?一些过分暴露的镜头不可避免地将对观众的心理和生理产生不良影响,这时,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无意中就遭受侵害。在真实的前提下,明确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自觉进行镜头规避,明确什么是该拍的,什么是不该拍的,什么是该播的,什么是不该播的或是经技术处理后再播的就显得特别重要,这不仅是新时期社会所赋予媒介的责任,更是电视工作者人文关怀精神的直接体现。
㈣,
{’“
“。‘‘
‘,t
7‘,
鍪(作者: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电视经济生活频道副总监)墨…,删≥“w,一m』
h
‘^v‘8#∞《
………’…Ⅲ■…q,一\"一””,8∞
(责任编辑:林水钊)
4
2008年第二期
I东南钴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