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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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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闲置土地的界定标准如下: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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