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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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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不批捕逮捕的情形,包括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退赃赔偿、悔罪等情况,还包括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认罪认罚等情况,以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特殊情况。

法律分析

不批捕逮捕的情形,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具体包括: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

结语

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较轻罪行且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可以根据以下情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决定: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自愿、合法且已履行或提供担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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