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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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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向管辖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法律文书”是指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的复印件、人民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人民应当及时地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马上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应将罪犯及时收押,并通知罪犯家属。

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场所,因犯罪性质、刑种、刑期及犯罪人的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由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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